:::
宋旻珮 - 學務組長 | 2026-08-25 | 點閱數: 19

說明:    
一、依據花蓮縣衛生局115年8月19日花衛健促字第1150027337B號函辦理。
二、依據菸害防制法第15條規定,全面禁止電子煙等類菸品,並嚴格管制符合菸品定義之新型態菸草產品(包含加熱菸)。
三、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為協助各級機關同仁執行菸害防制業務,並強化民眾對新興菸品之識能,特製作旨揭圖卡(如附件),內容為電子煙與加熱菸之外觀辨識、差異比較及法律規定。

  • 電子煙vs加熱菸認清不觸法_頁面_1.jpg
    1) 電子煙vs加熱菸認清不觸法_頁面_1.jpg
  • 電子煙vs加熱菸認清不觸法_頁面_2.jpg
    2) 電子煙vs加熱菸認清不觸法_頁面_2.jpg
:::

粉絲專頁

Dr.eye 英漢字典

查單字

衛星雲圖